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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华考点习题:公司决议效力

更新时间:2021-05-25 14:42: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7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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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华考点习题:公司决议效力”同学们要在学习基础知识点的前提下了解知识点的重要程度,认真刷一下例题,对考生有帮助哦!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华考点习题如下: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习题:公司决议效力

考点覆盖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股东的查阅权和复制权、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股权转让、股东退出公司之股权回购、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积金)。

【考情分析】

知识点:公司决议效力

本知识点考频(近3年):2

重要程度:★★★

单选题1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两名股东,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权。2020年1月,乙发现该公司基于股东会2019年12月作出的增资决议增加了注册资本,乙的持股比例被稀释。经查,该公司2019年12月并未召开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乙拟提起诉讼推翻增资决议,其诉讼请求应当是( )。

A.撤销决议

B.确认决议不成立

C.确认决议无效

D.确认决议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情形: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不开会,有例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未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章程规定的(违法开);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违法决);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其他事)。

单选题2

2017年6月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合并决议。2017年6月22日,甲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股东会6月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甲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甲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6月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不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B.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不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应当撤销

C.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虽然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议有效

D.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虽然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但属于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应不予撤销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但并未影响贾某及其他股东出席会议,对决议无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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