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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华考点习题: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更新时间:2021-05-27 13:21:5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2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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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华考点习题: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同学们要在学习基础知识点的前提下了解知识点的重要程度,认真刷一下例题,对考生有帮助哦!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华考点习题如下: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习题: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考点覆盖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股东的查阅权和复制权、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股权转让、股东退出公司之股权回购、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积金)。

【考情分析】

知识点: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本知识点考频(近3年):0

重要程度:★★

判断题1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答案】√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题2

甲公司控股股东崔某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法请求其进行赔偿,崔某以该交易已经经股东会同意为理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答案】X

【解析】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法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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