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华考点习题:股东诉讼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习题:股东诉讼
考点覆盖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股东的查阅权和复制权、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股权转让、股东退出公司之股权回购、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积金)。
【考情分析】
知识点:股东诉讼
本知识点考频(近3年):2
重要程度:★★★
多选题1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答案】CD
【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先找监事会;不论明确拒绝,还是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多选题2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刘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D
【解析】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选项B,在非紧急情况下,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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