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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华考点习题:表见代理

更新时间:2021-07-08 12:39: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3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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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华考点习题:表见代理”同学们要在学习基础知识点的前提下了解知识点的重要程度,认真刷一下例题,对考生有帮助哦!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华考点习题如下: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习题:表见代理

考点覆盖范围:

总论:(经济法的渊源、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代理的概念、特征、范围、种类、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仲裁的概念及原则、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地域管辖、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特点、对象、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

考情分析

知识点:表见代理

本知识点考频(近3年):0

重要程度:★★★

多选题

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选项A、B: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丙对乙越权代理一事知情,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选项C: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但丙对乙超越代理权一事是知情的,并非善意相对人;选项D: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本题无证据表示丙存在恶意(知情≠恶意),也无证据表示6000元售价损害甲的合法权益,不界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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