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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变化

更新时间:2021-07-20 16:22: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3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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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级会计教材中,中级经济法是变化最大的科目,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变化”还有40多天就要考试了,大家掌握考点变化了吗?具体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变化详情如下:
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变化

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变化

考试时间:

9月4日-6日

18:00-20:00 经济法

《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第一章 总论考点变化

1.受《民法典》的影响:

(1)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存续期间由“3个月内”改为“90日内”;

(2)将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经催告追认的时限由“1个月”改为“30日”。

2.出于严谨的修订:

(1)调整了当事人申请调整的途径;

(2)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胜诉权”修改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考点变化

新增“根据《民法典》,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考点变化

2021年本章教材无实质性变化。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考点变化

1.新增“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改革”“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有关内容;

2.新增“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考点变化

2021年本章教材根据《民法典》进行了全新编写,请考生务必按照2021年的新资料展开复习。

教材受出版时间所限,仅收录了《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并未考虑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通报清理完成的司法解释(有的司法解释已经修正,有的司法解释已经宣告失效)及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本书对教材收录但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冲突的内容,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收录;对教材收录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示失效的内容不予收录;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个别对理解教材收录内容有帮助的条文予以收录。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考点变化

1.新增“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2.新增“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已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新增“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新增“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考点变化

1.更新了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比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

2.调整了“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3.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3项:15%税率、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税、扩大加速折旧适用范围)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考点变化

根据《专利法(2020年修正)》对专利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非常重要的变化有:

1.新增一项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2.新增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调整了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

3.新增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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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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