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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自7月1日起施行!这些条款与税收有关

更新时间:2024-01-10 14:09: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69收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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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为大家分享公司法(2024版)中那些与税收有关的条款,考生可重点关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为大家分享公司法(2024版)中那些与税收有关的条款,考生可重点关注。

公司法(2024版)中那些与税收有关的条款

一、个人股权转让的原值与实缴出资额相关,但并不能简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实缴出资额作为个人股权转让原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2、新股东的初始投资资本,既包括支付给原股东的转让价款,也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的后续出资义务。(闵行税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未缴足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后,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事项,明确由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中所称的“规定的期限”应当是公司章程或者投资者约定的出资时间,如果一个出资者既未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也未违反出资合同的规定,向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但是公司法(2023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这将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未缴足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王者归来。

三、股权、债权出资不涉及增值税,但涉及到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股权非股票,股权出资不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债权出资,要分几种情况:

(1)以非债券的债权出资不涉及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非债券的债权转让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也不属于金融衍生品,因此,以非债券的债权出资不涉及增值税。

(2)以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出资,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以股权、债权出资均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一般性税务处理。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公司取得股东逾期出资所支付的利息,其实是赔偿金,所谓的利息只是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取得股东逾期出资所支付的利息,并不存在资金借贷行为,只是逾期出资的赔偿金计算方式,虽冠以“利息”的名义,实质是对逾期出资的违约赔偿金,不是经营行为,所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公司取得的利息,并不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为股东们基于公平原则与股东会决议要求逾期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支付利息,是逾期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赠与,在会计上应做增加资本公积处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二条规定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情形。

五、失权股东应当依法转让的股权,其转让价格或是公司回购的价格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二)公司回购股权;

对于失权股东应当依法转让的股权,其转让价格或是公司回购的价格是否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六、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是否认定为股权转让完成的时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七、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八、资本公积可以弥补公司的亏损,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公司通过股东增资,进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再弥补公司亏损,可以在不交企业所得税的前提下实现未分配利润转正,以满足ipo的指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九、有的公司为了方便结算,将公司资金通过个人卡进行存取与交易,把个人卡作为“其他货币资金”管理,虽然收入与支出都在会计上体现,也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但是还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不同比例减资可以会被认定为无合理的商业目的,从而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会计部函[2009]8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减资得到的资金应计入什么科目》的复函。

十一、简易程序注销,如果公司在存续期间有偷漏税行为,股东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欠税也是一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免费下载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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