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蒙古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通知:4月1日至12月31日
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24年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确定2024年内蒙古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告原文详情如下:
各盟市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会计人员: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自治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以下称《实施办法》),现将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上人员需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再进行继续教育。
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被单位任用(聘用)后,必须通过申报备案以及信息采集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接受会计管理机构、社会相关部门的监督。故意不申报备案进入系统接受监督,不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的视为不诚信行为。2019年4月以来没有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必须通过信息采集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会计人员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情况记录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
2024年度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31日。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
会计人员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的范围、培训方式、学分管理、考核评价、培训要求等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课程分级等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要求执行。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以及会计与财务前沿问题和财税体制改革热点问题等有关内容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会计人员必须熟悉上述文件内容,按照文件要求办理继续教育相关事务。会计人员也可以在内蒙古会计网上阅读“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熟悉相关政策。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度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机构共8家。
会计人员可以从内蒙古会计网首页上的“内蒙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入口登录选择以上任意网络培训机构完成继续教育或补学。
六、继续教育学分累积、按学分选购课程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要求每年度至少完成60学分。
会计人员取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累积,累计学分达到60学分算完成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以采取现场培训、网络培训、视同完成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收费按照以前年度形成的行业自律价格,即:按学分计费,0.5元/学分,30元/人年。网络培训机构除按年度(60学分)收费外,同时提供按学分收费方式,方便会计人员进行学分补差,方便会计人员有选择地进行培训。学分方式收费每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自律价格。
会计人员在网络培训机构购买的课程,从课程开通之日起算,服务期限为90天。
七、继续教育其他事宜
(一)继续教育考试、考核要求
现场培训机构、网络培训机构应将全部培训课程设置为考试课程。会计人员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后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才可以记载本门课程的学分。考试实行学一门考一门的考试政策,不得多门课程合并考试。
现场培训机构要将学员出勤率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培训结束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记载学分。
(二)选购课程和学分记载时间要求
2025年1月10日前,现场培训机构完成2024年全部培训学员学分记载。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完成会计人员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确认审核工作。
2024年12月31日24时网络培训平台关闭会计人员购买课程,已经购买课程的学员必须在90日内完成学习和考试;网络培训平台必须在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所有会计人员2024年学习学分记载工作。
(三)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会计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继续教育档案查询菜单打印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会计人员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打印,必须完成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后方可打印审验卡。具体操作方式请查阅内蒙古会计网办事指南栏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八、继续教育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地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对会计人员反映的培训问题及时向财政厅会计处反馈。各网络培训平台要紧跟会计行业发展步伐,制作高质量的培训课件,要把好培训质量关,禁止挂学、代学等弄虚作假行为。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方便。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咨询电话:0471-4192212
会计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咨询电话:0471-4192479
技术咨询电话:0471-4931460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度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机构名单下载地址https://czt.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tzgg/202404/t20240403_2489604.html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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