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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股票的发行)

更新时间:2025-02-05 11:26:1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0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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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归纳,知识点涉及股票的发行等,供考生参考。

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114  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1)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机构健全);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经营);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财务良好);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秩序的刑事犯罪(没有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条件)

2-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主板、
中小板
主体
资格
组织形式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存续时间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人员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规范
运行
董监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司法机关 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中国证监会 1)最近36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
2)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3)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提示】被禁、被查、被罚(36月)、被骂(12月)
证券交易所 最近12个月内受到公开谴责
发行人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最近36
个月内
1)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曾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工作;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监高”的签字、盖章
当前 1)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
本次发行 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财务

会计
条件 盈利能力
(同时满足)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3000万元;
【提示】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经营情况
(二选一)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3亿元
股本总额 发行股本总额≥3000万元
无形资产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主板、中小板条件 创业板条件
盈利能力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3000万元 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最近1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
经营情况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3亿元 ——
净资产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 发行股本总额≥3000万元 发行股本总额≥3000万元
稳定性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4-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行业、技术符合科创板定位
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关联交易
人员稳定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营稳定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5-配股和增发

配股 (1)拟配售股份数量≤本次配售股份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提示】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发行人应当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增发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提示】仍需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考点115  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规定★★

方式 公开发行 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也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
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合格投资者 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 000万元
境外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社会公益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
个人投资者 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开发行 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非公开发行 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提示】除金融业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募集资金应当转入指定的专项账户

考点116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条件 具体规定
可以
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
发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①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信息
资信
状况
符合以下标准的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①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②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④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
发行
方式
发行期限 核准制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在每期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募集说明书有效期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考点117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类型 封闭式 总额固定,不可赎回
开放式 总额不固定,可以赎回
募集
方式
公开
募集
 金融法律制度
非公开
募集
合格
投资者
一般
标准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者:
①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②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 000万元
③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特殊
标准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
规则
①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或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②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保本)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保息)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条件;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委托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考点118  证券发行的程序★★

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
方式
代销 以下发行应当采用代销方式:(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取自行销售方式;(2)上市公司配股
包销
承销团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期限 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限制 1)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2)不得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发行
失败
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提示】只有代销方式存在发行失败
发行注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予以注册或不注册的决定
备案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将股票发行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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