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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06年会计职称考试9月20-28日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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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0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简章

 晋财会考[2005]8号

  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06年5月20日、21日举行。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考[2005>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2006年度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职称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 [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各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制发的考试大纲。
  四、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1、2005年9月20日前,各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06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05年10月28日前,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市2006年度考试报名工作。
  3、2005年11月25日前,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向全省会计考办和省会计服务中心报送《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见附件1)。
  4、2005年12月31日前,自行录入考生报名信息的有关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将报名信息数据库上报省会计服务中心。
  5、2006年2月27日前,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服务中心报送《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见附件2)。
  6、2006年4月30日前,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7、2006年5月13日前,省、市两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考试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并注意做好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上报工作。
  8、2006年5月18日前,省、市两级考试管理机构分别完成对巡视人员、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9、2006年5月20、21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初级资格考试
  5月20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5月20日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
  5月20日  9:00—11:30 财务管理
  5月20日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1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10、2006年5月27日前,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参加全国评卷工作会议,部署评卷工作,印发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11、2006年6月26日前,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我省考试评卷工作,将全国统一编码和统一要求的成绩数据光盘、评卷工作书面报告和省人事厅检查验收意见一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分送财政部会计司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12、2006年7月5日前,国家人事部会同财政部完成对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检查验收工作。
  13、2006年7月8日前,国家人事部会同财政部发布考试合格标准。
  14、2006年7月10日前,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向我省下发的成绩数据光盘,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可为考生提供有偿查阅试卷服务,查卷范围仅限主观卷面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情况。
  l5、2006年9月30日前,对存在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有误需要更正成绩的,由省财政厅、人事厅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更正情况表》(附件3),并附上试卷原件,报全国会计考办。
  16、2006年l0月31日前,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试卷等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06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各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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