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07年会计职称考试11月15-26日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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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吉林省人事厅文件
吉人字[2006]142号
关于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经财政部、人事部研究决定,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7年5月19日、20日举行。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6]4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计职称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
1. 驻长省中直单位的考生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2种方式。
(1)网上报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驻长省中直单位的考生,网上报名时间为2006年11月15日至11月26日。考生可直接登陆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为:www.kjzgks.com。登陆后,按网上提示报名,由考生在网上填表并认真核对报考信息,填表提交完成后,由考生自行下载并打印《报名表》,粘贴照片,单位审核加盖公章。网上报名完成后,还需到省中直报名点进行考试资格审查、确认和交缴考试费用,时间为11月20日至30日。
(2)现场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驻长省中直单位的考生现场报名时间为11月20日至30日(周六、周日不休息)。
2. 各市、州采取现场报名办法。报名时间为11月20日至30日。
(二)报名地点。
省中直报名点:驻长省、中直单位报名工作由省职考办负责,报考单位或个人统一到省人事厅办公楼南侧50米富锦路邮局大厅报名(建设街2766号,建设广场原省戏校对过)。
各市州报名点:各市、州报名工作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报名地点自行确定。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报名。
(三)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报考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统一组织。到报名点现场报名的报考人员须由本人填写《2007年度全国全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可复印或到报名点领取,或从省职考办网站www.jlzkb.com直接下载),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到人事职考部门报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组织报名。
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确认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07年度全国全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2. 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
3. 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黑白免冠照片3张;
4. 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在报名表背面);
5. 上年度的考生,可凭原准考证直接报考原级别的考试(仍需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采取现场报名的,在资格审查合格并交费后,由报考人员按照《2007年度全国全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填写的相关内容填涂《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表卡相关内容必须一致,并认真核对涂卡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如填写或涂卡信息不准确,后果自负。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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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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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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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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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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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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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资格:
上午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下午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资格:
上午 9:00—11:30 财务管理
下午 14:00—16:30 经济法
|
考试时可携带蓝、黑色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非立式、无存储功能),其他与考试相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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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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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资格:
上午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
三、报考条件
考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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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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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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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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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会相近专业
|
高中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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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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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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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会相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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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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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有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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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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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有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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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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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有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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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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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有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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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均可参加本级别的会计资格考试。
3、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违反国家人事部3号令,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不满3年人员不得报考。
5、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说明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不满3年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一经查出,概不退费,后果自负。
(二)考试级别及考试科目。2007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
(三)考试成绩管理。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四)考试大纲。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07年度的考试。
(五)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据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五、考试收费。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执行。每人交报名费13元,每考一科交考务费36元(市州上交国家及省每科23元,留用报名费每人13元、考务费每科13元)。
六、考试用书征订和培训工作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教材征订和培训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联系电话:0431—8904904。
七、考试成绩发布及颁发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一般由国家在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考试合格(资格)证书一般由国家在发布考试成绩1个月后开始下发。省职考办网站(www.jlzkb.com)将及时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发放通知,考生可直接上网进行免费查询。
考试合格者由人事职考部门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与财政部共同用印的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在省职考办报名的,到长春市富锦路邮局(省中直报名点)领取;在各市州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领取合格(资格)证书时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证书工本费。
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人事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不得附加外语、计算机考试等条件。
八、工作要求
1.各市州人事职称考试机构要结合实际,及时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考生尽快了解考试信息及相关政策。
2.要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3.要确保考生报考信息准确。在报名工作中要认真指导考生正确填写报名表和填涂报名信息卡。报名结束后要指定专人负责考生报名信息的校对工作,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提高报考信息质量。
4.要加大对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宣传力度。要利用下发文件、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网站等各种渠道,以及报名、考试等各个工作环节进行广泛宣传。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考生报名中要依据人事部3号令对考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报名时要现场公示考试纪律,使每个考生了解考试纪律规定,充分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进一步加大严肃考风考纪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5.各市州报名信息的采集汇总工作,由省职考办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1.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1.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2.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人事厅办公室
附件1:(用A4纸打印)
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省市州: 报名点代码: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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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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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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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近期6个月内一寸彩色夤谡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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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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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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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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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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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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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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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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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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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聘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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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或存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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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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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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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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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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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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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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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档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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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滚动成绩的考生必填,新报名考生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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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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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在报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报名或审查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真实有效。
2、本人已学习和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事部3号令)。
3、本人近3年内没有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停考3年的处罚。
4、本人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保证在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
5、上述承诺,如有不实,后果自负。
考生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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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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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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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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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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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省直报名点代码为:0911;各市州报名点代码按各地要求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背面。请认真阅读本表背面的国家人事部3号令摘要。
3、本表所填信息必须与《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的信息保持一致。
4、考试合格者本表存入本人档案,注意妥善保管。
此处涂胶
照片
(1)
|
此处涂胶
照片
(2)
|
报名表背面式样: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
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可登陆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网站“考试新闻”栏目查询:www.jlzkb.com)
附件2:
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
市州(公章)(市州人事考试机构预定试卷专用)
考试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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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总人数
|
考试科目
|
单科报考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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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预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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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考场
|
25人考场
|
10人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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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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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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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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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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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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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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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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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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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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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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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科报考人数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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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试卷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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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试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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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试卷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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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试卷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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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试卷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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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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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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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级资格报考总人数为当年报考中级资格全科或单科的全部人数,等于中级资格报名信息卡总数。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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