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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总论(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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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的主要内容有:(1)经济法的渊源;(2)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4)法律行为和代理;(5)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法的渊源(注意:一、制定者;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P3)

  (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法规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②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4)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例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协定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经济法渊源的是:

  A、司法解释

  B、判例

  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部门规章

  【答案】ACD

  【例题2】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答案】C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P5)

  (一)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三大类。

  经济法主体分为:

  (1)国家机关(例如:某市财政局);

  (2)企业(例如:某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

  (3)事业单位(例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

  (4)社会团体(例如:工会、学术性团体等);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公民陈某)。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货币和有价证券。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生产经营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某市财政局

  B、工会、学术性团体

  C、某公司的分公司

  D、公民王某

  【答案】ABCD

  【例题2】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空气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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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重点)

  1、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都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注意判断题)。

  【例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范围的是( )。

  A、经济管理行为

  B、签订合同

  C、战争

  D、擅自发行股票

  【答案】ABD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所附条件包括:行为、事件。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注意:(1)区别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要点是看所附内容是否一定会发生,所附内容一定会发生的属于附期限。(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例题】某公司老板与其职员约定:若该职员在本公司工作满5年,则加薪25%,该行为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虽然5年是时间,但本题不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因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该职员是否能在该公司工作满5年,是不确定的,不属于必然到来的事实。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重点) (P14)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解释1】考生应注意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民法通则》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共7条),其中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解释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点) (P515)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界定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解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仅限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但可撤销的合同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4、撤销权的时效

  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的民事行为

  C、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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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代理(P16)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解释】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代理制度的区别:

  (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l】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解释2】居问行为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作用仅限于“传话筒”,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能代理。

  (三)委托代理(重点)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滥用代理权(重点)

  1、滥用代理权的界定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无权代理(重点)

  1、无权代理的界定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解释l】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2】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

  3、表见代理(P18)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题】甲厂业务员王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王某因故被开除后,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为为越权代理,合同无效

  D.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本题中甲厂未将有关王某的事情及时通知乙厂,乙厂为善意相对人,形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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