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第一章经济法概论(三)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在学习中起的法律基础性学习的作用,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在考试中只有广度,没有深度。在近三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2007年13分,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五、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P19)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考点提示】考生熟练掌握哪些争议“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注意选择题。
【例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仲裁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案】B
2、仲裁的基本原则(P19)
(1)协议仲裁
(2)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仲裁协议的效力(P20)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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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仲裁裁决(P21)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
(4)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申请仲裁后的三种解决:自行和解;仲裁庭调解;仲裁庭裁决。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7)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2000年)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 C
【例题2】下列有关仲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B、仲裁实行自愿的原则
C、由于仲裁组织要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所以仲裁委员会与其他的行政机关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
D、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一方不服从裁决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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