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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二章:会计人员复习与讲解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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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重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P82)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P82)

  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P81)

  【解释】关于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特别是对出纳人员的兼职限制,多次出现在综合题中,要求考生必须掌握。

  【例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的工作有( )。(2007年)

  A、稽核

  B、会计档案保管

  C、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

  D、保管支付款项的所有印章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对于选项D,在《会计法》中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因此不选。

  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重点)

  1、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P83)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P84)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例题】某国有企业会计科出纳员因工作调动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负责监交的人员应是( )。(2003年)

  A、该单位一般会计人员

  B、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C、该单位负责人

  D、当地财政部门派出人员

  【答案】B

  3、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P85)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五节 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P86)

  【解释】二者的法律责任相同:其违法主体均包括单位和个人。

  (1)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元一10万元的罚款;

  (2)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3000元一5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P87)

  【解释】其违法主体仅限于个人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以5000元一5万元的罚款。

  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P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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