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讲解练习六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讲解练习六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重点P62)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募集设立( P65)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创立大会( P66)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相关链接:

  环球网校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网上辅导方案

  2009年度会计职称考试各地报名时间汇总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

  2009年2月1日前参加会计职称辅导 全部五折优惠!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