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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详细讲解与练习六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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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P20)

  (1)、协议仲裁制度。

  (2)、一裁终局制度。

  (三)、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 )

  【答案】错误

  (五)、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例】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 )。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

  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解析】正确选项为A。仲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4)仲裁不公开进行。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例1】甲、乙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据了解,甲、乙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分析甲、乙公司解决纠纷的途径是什么,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甲、乙的请求各会作出什么样的处理?

  【解析】由于甲、乙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故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甲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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