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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诉讼讲解练习四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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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判决和执行

  1、审理和判决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

  法院提起上诉。

  2、执行

  (1)执行的概念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执行措施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

  败诉,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分析二审

  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解析】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二审法院判决后即产生法律效

  力:甲、乙公司间的合同纠纷消灭;甲公司不履行义务时,乙公司可以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非经法定审判监督程序,该判决不得撤销。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复议与行政诉讼没有先后顺序

  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

  提起诉讼,也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先后顺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案例】某省滨海市下辖某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光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后,光华公司向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经过审查,作出了维持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要求:

  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答下列问题:

  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

  答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题中,光华公司对士地管理部门“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未提出行政复议而首先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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