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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复习与练习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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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P150)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合营企业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4、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

  (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4)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重点P151)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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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期限(P154)

  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2.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注意:此处与前述资产并购时,支付资产对价以外的其余部分的出资要求是一致的。

  4、收购价款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5、同步问题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6、控股问题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任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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