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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四章:消费税复习练习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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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第二节消费税

  四、自产自用(P141)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例题】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

  A、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

  B、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取得的包装物作价收入

  C、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D、销售应税消费品而收取的超过一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

  【答案】C

  五、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P144)

  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如果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收的问题。因此,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其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释】如果“成品”(卷烟)需要缴纳消费税、外购或者委托加工的“主要原材料”(烟丝)也需要征收消费税的,在计算该“成品”应缴纳的消费税时,外购的“主要原材料”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例题2】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下列各项中,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的有( )。

  A、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化妆品

  B、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玉石用于生产首饰

  C、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

  D、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生产卷烟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已纳税额的扣除范围。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轮胎的,才可以抵扣消费税。

  六、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大多相同。

  【特殊】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特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例题1】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005年)

  A、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B、取得全部价款的当天

  C、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每一期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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