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初级经济基础》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所拥有的权利,该权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 )字样。
A、中心
B、店
C、有限
D、工作室
答案: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 )顺序清偿。 ①所欠税款 ②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③其他债务
A、①②③
B、②①③
C、③①②
D、①③②
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请看教材P56最后一段。
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 )情形的,为当然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退伙的事由出现
B、未履行出资义务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D、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答案:D
解析:当然退伙包括(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 )。
A、审议权
B、否决权
C、优先权
D、优先受让权
答案:D
解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6、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协议无约定时,由各合伙人按( )分配和分担。
A、出资比例
B、贡献大小
C、平均
D、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决定
答案:C
解析:教材P68原文。
7、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是( )。
A、退休公务员
B、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C、交通警察
D、法官
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8、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型。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的标准是( )。
A、财产所有制不同
B、组织形式不同
C、法律地位不同
D、出资者的不同
答案:C
解析:教材P45。
9、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 )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A、5%
B、10%
C、15%
D、20%
答案:D
解析: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委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据是( )。
A、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受权任命书
B、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职权
C、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D、个人独资企业与受托人、被聘用人签订的委托或聘用合同
答案:C
解析: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11、以下关于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该笔债务是入伙以前产生,所以对新合伙人没有约束力,不承担清偿责任
B、新合伙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C、新合伙人仅按其出资比例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D、新合伙人可以与其他合伙人约定从而对入伙前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时,应当符合下哪一选项( )。
A、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B、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D、应当由受让人决定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备下列特征( )。
A、以书面合伙协议为基础
B、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答案:D
解析:在我国,合伙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14、A、B两人于2001年2月1日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到当年6月3日共亏损5万元,此时C加入合伙企业,但企业仍然经营不善,又亏损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C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数额是( )。
A、5万元
B、3万元
C、8万元
D、2万元
答案:C
解析:入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其入伙后的债务当然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15、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原合伙人应当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连续( )年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合伙人责任消灭。
A、1年
B、2年
C、5年
D、10年
答案:C
解析:教材P80原文。
16、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三聘用李四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李四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李四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张三同意。某日,李四未经张三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1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张三造成损害,由李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张三造成损害,,由李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张三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为特定合同,经张三追认后有效
答案:A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7、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而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该期限为( )。
A、30日内
B、45日内
C、60日内
D、90日内
答案: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为60日;(2)在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中,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其债权。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某一个合伙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2)合伙人在企业内部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因此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合伙人进行追偿。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通知其他合伙人。
A、17日
B、10日
C、30日
D、60日
答案:C
解析: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0、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0000元买了一套食品加工机成立合伙企业。后来,甲因家中急需用钱,想把自己的份额的一半按10000元转让给丁,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0元买下,丙未表态。丁知道后,同意以100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0元买下甲的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A、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C、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甲不能将其份额转让
答案:C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为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Abc
解析:不论是债务发生后退伙的人,还是入伙的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中,归投资者所有的财产有( )。
A、投资者设立企业时原始投入的财产
B、投资人经营企业所得的收益
C、投资人代人保管的财产
D、投资人将企业财产出租获取的租金
答案:ABD
解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有( )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56。注意合伙企业的解散情形包括四种。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 )进行清算。
A、债权人
B、投资人自行
C、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D、法院
答案:B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5、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而不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是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清偿顺序。
6、法律上对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规定的条件有( )。
A、有合法继承权
B、有合伙协议的约定
C、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D、继承人本人愿意
答案:ABD
解析:法律上对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规定三项条件:一是有合法继承权;二是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三是继承人本人愿意。
7、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的权利的有( )。
A、依法申请贷款
B、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C、拒绝摊派权
D、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
答案:ACD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申请贷款。(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3)拒绝摊派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或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
8、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
A、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B、未履行出资义务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答案:CD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A、B属于法定退伙。
9、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企业中肯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国有企业
B、私营企业
C、外商投资企业
D、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AD
解析:私营企业中的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能取得法人资格,也可能因不具备法人条件而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10、我国的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A、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B、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D、企业内部属于合伙关系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59。
11、在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合伙人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其个人债务
D、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72~73。本题考核的是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企业的执行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答案:ACD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13、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
解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的规定:(1)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选项AD是正确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三、判断题
1、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前,经批准投资人可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答案:×
解析:恰恰相反,个人独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答案:√
解析: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3、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答案:×
解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丙因生活所需向丁借款3万元,后丁欠合伙企业贷款3万元,根据情况,丁可以将其对丙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答案:×
解析:错误在于"丁可以将其对丙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人企业的债务。
5、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6、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
答案:√
解析:教材P64。
7、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也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它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8、设立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必须有实际缴付的出资,但经大部分合伙人的同意,某些合伙也可以劳务出资。(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的出资与公司一样,必须是实际缴付的出资,而不能像个人独资企业那样仅仅是投资者申报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而非大部分合伙人)一致同意。
9、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
答案:×
解析: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10、合伙协议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
答案:×
解析: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11、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
答案:√
解析: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四、简答题
1、公民甲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企业的事务管理?如果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清偿顺序是什么?假设该企业解散后,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的,该如何处理?
答案:
(1)甲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如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财产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次是所欠税款;然后是其他债务;剩余部分为甲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该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某市财政局干部李四与其在郊县务农的哥哥李三,以及朋友、现为警察的王五经协商决定共同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了有关合伙事项。王五在合伙前曾欠李三5万元未还,而李三又欠合伙企业债务3万元,于是李三提出以其对王五的债权抵销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剩的另2万元债权由他代位行使王五在合伙业中的权利。一天,李三在进货余中因违章驾驶发生车祸,造成过路人黎某受伤,花去医药费共4500元。李四与王五认为,这是李三的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合伙企业无关。一周后,王五提出退伙,并私自拿走了他作为出资的货物及其他物品。黎某伤愈后找到王五要求其支付医药费被拒绝。请问:题目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
答案:
⑴李四是国家公务员,王五是警察,不得与他人合伙办合伙企业。
⑵合伙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才生效。
⑶《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李三的提议不合法。李三因进货发生车祸给黎某造成的损害属于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应对黎某负责,不能推诿。
⑷王五擅自退伙不合法。合伙人退伙时,若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的,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符合其他条件;若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能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⑸王五拿走出资物品的行为也不合法。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保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⑹王五对黎某负有清偿义务。即使王五退伙,他也应该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1)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合伙协议中合伙人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用于缴纳出资。此外,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题中,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其房产产权不属于合伙企业,不符合出资条件。
(2)合伙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①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②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③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合伙协议中乙、丙、丁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综合题
1、2005年1月,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经理人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3月,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5年7月初,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B企业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丁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 000元,欠乙工资5 000元、社会保险费用5 000元,欠B企业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C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C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乙于3月份以A企业名义向B企业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B企业的债权请求?
答案:
(1)乙于3月份以A企业名义向B企业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了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购买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该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B企业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B企业22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C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C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另一种清偿顺序:可用甲从C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C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2、A、B、C、D四人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A、B、C每人以现金15万元或相当于15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D以劳务作价15万元出资;A、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A、D签订10万元以上买卖合同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后,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未依合同约定交货,星华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拒绝了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C在与李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在执行时,A、B、D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李某,C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A、D经营管理不善,已给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之后,由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45万元,而债务达9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⑴A、B、C、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⑵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华星公司的赔偿要求?为什么?
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C是否应退伙?李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
⑷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怎样清偿?
⑸C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 ⑹李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
答案:
⑴A、B、C、D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⑵合伙企业不得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A和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一定内部限制,即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在A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星华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该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限制为由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⑶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C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C属于当然退伙。
李某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放弃了优先受让权,故李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
⑷合伙企业对于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45万,而债务达90万,故其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债务,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合伙人没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所以应平均分担。
⑸C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C虽然退伙,但由于该债务发生在其退伙前,所以C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⑹李某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李某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应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三人于2004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2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6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2004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5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A市商业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5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8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丁,然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05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手续;丁向甲交付了8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6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6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4)甲、乙、丙、丁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丁受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1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甲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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