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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复习资料(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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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讲了16个问题:1.破产界限;2.破产申请;3.破产受理期限;4.破产管理人组成;5.撤销权;6.抵销权;7.取回权;8.破产费用;9.共益债务;10.破产债权申报期限;11.债权人会议;12.重整;13.和解;14.破产宣告期限;15.破产财产分配顺序;16.破产程序终结期限。第一贴总结问题1―4,第二贴总结问题5―8,第三贴总结问题9―12,第四贴总结问题13―16。

1.破产界限。债务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被法院宣告破产,其所依据的标准就是破产界限。其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通过上述标准可以得知,债务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被法院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申请。能提出重整申请的包括两类人:债务人、债权人。能提出和解申请的只有一类人:债权人。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包括三类人:债务人、债权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那么破产申请是向谁申请呢?是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

3.破产受理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有异议):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5日)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期满→(≤10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无异议):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5日)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15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15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5日)向申请人送达裁定并说明理由→(≤10日)申请人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 破产管理人组成。破产管理人包括五类人: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人包括四类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符合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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