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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复习资料(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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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共益债务。顾名思义,共益债务就是因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所谓的共同利益,是指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
            (1)因管理人(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比如,樱花公司与荷花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荷花公司销售给樱花公司7吨树叶,价款为777元,并约定只有在货款结清后,该批树叶的所有权才能转移给樱花公司。荷花公司将7吨树叶运抵樱花公司后,樱花公司并未支付相应货款。后来,法院受理了樱花公司的破产申请。于是,摆在樱花公司面前的两条路是:要么支付777元的货款,7吨树叶作为破产财产;要么让荷花公司将7吨树叶再运回去。樱花公司权衡再三之后,决定选择前者,那么其777元的货款就属于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比如,法院受理了菊花公司的破产申请后,菊花公司的A车床便闲置下来了。某日下起了大雨,由于厂房属于豆腐渣工程,厂房很快就破了个大窟窿,并将A车床给淋湿了。此时,菊花公司的邻居杏花公司的一名员工恰巧在此经过,并将该情况报告给了杏花公司的老板花杏。花杏这个人比较乐于助人,于是马上派人将A车床运到杏花公司并予以修理。为此杏花公司共花费4321元,那么这4321元就属于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法院受理了兰花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兰花公司的一名员工在马路边捡到了一分钱,但他并没有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而是交给了兰花公司,后来失主便找兰花公司要这一分钱。那么这一分钱就属于共益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它与破产企业所欠的正常经营时产生的职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是不一样的。
            (5)管理人(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注意这里有一个前提:执行职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注意与(5)的区别,(5)是因人而产生的损害,而(6)则是因物而产生的损害。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后,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10.破产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M)破产债权申报完毕,其中M≥30日(注意:不是1个月)且M≤3个月(注意:不是90日)。顺便说一句,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由于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所以债权人在这个时候申报破产债权是要吃些亏的。

             11.债权人会议。能够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不仅仅包括债权人,还包括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债权人会议的主持人是债权人会议主席(首次债权人会议除外),但他并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而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那么债权人会议在什么时候召开呢?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首次会议,另一种情况是非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是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非首次会议是在如下四种情况之一出现时召开: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管理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总额×1/4的债权人提议召开。
          并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有表决权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债权人除外);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仅限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其它事项还是享有表决权的)。
          下面说一下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比较复杂,首先要看有哪些债权人有表决权,然后再看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有多少人出席了债权人会议,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需要这些人的过半数(不包括半数)通过的,这是人的标准。再看债的标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还需要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包括1/2)的债权人通过。上述两个条件是需要同时满足的。另外还有两个特殊情况的决议: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这将在下面的专门讲述中予以总结。
          债权人会议的精英组织是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注意:不是至少1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9人。

            12.重整。重整是为了避免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一项补救措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债权人均可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只有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才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重整计划草案是由债务人(管理人)制定的,债务人(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是通过分组表决的方式进行的,共分四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职工个人相关的一系列债权;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根据上述划分标准,将不同的债权所对应的人分成四个组,分组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如果该草案获得出席该组会议的人过半数通过(不包括半数),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全部债权额的2/3以上(包括2/3),重整计划草案在该组即或通过。如果有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那么可以进行协商,并且可以再表决一次。如果协商(再表决一次)之后仍有表决组死活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那也没关系,债务人(管理人)照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因此,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的最终决定权是在人民法院。
          重整计划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就成为正式的重整计划,就可以开始执行了。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是债务人,而监督人则是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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