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重点内容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进行强制征收。
2.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3.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税率等,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
(三)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秩序和维护国家政权等作用。
(四)税收的原则
税收原则包括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税法、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法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了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具体规定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等。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1.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2.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
3.征税对象。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4.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应当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按土地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的不同,适用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课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
(2)从量计征,是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7.纳税环节。是指应缴纳税款的具体环节。
8.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缴纳税款的期限。
9.减免税。
(1)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低税率、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等。
10.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义务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由主体(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如流转税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税收法律关系内容,是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纳税主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等。
第二节 税收制度
一、税种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
2.按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3.按计税依据的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货物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的一种税。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征税数额只与征税对象数量等相关而与货物价格无关的一种税。
4.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义务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一种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一种税。
二、我国现行税种
我国现行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同时废止)、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屠宰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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