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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四章(11)

更新时间:2009-10-21 08:56: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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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消费税数目、税率(见教材消费税数目、税率表)

  消费税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

  提示:应税消费品的具体适用税率在考试试题中一般会有提示。

  1、注意掌握对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复合征税方法。

  2、“从高”适用税率:

  (1)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2)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消费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3)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3、对生产销售达到规定低污染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例题1】我国消费税对不同应税消费品采用了不同的税率形式。下列应税消费品种,适用复合计税方法计征消费税的是( )。(2007)

  A、粮食白酒

  B、酒精

  C、成品油

  D、摩托车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税办法。我国的粮食白酒、卷烟、薯类白酒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例题2】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4月销售粮食白酒4000斤,取得销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税)。已知粮食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5%。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2006年)

  A、6229.92   B、5510

  C、5000     D、400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消费税的复合计税方式,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4040/(1+17%)×25%+4000×0.5=5000元。

  四、消费税税额计算的方法

三种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计税

除以下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税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列举3种: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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