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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合伙企业的清算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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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总结】

  (1)公司:公司合并、分立的,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白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曰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曰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曰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是( )。

  A、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

  B、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C、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D、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

  【答案】B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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