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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概论知识考点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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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十一、诉讼管辖

  1、特殊地域管辖(P28/29)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P29)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诉讼时效期间(P30/31)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五)判决和执行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十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P31)

  十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P3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教材P33【例1-19】(简答题)。

  十五、法律责任的种类(P35/36)

  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罚金属于刑事责任,罚款属于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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