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第六章土地增值税复习资料一
《初级经济法》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本章内容较多,考点比较零散,考试题型主要集中在客观题。本节内容:第八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有纳税人、征税范围等,还有相应的习题解析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提供,希望有助于您备战将至的09年会计职称考试,并祝考试顺利!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转让方将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受方,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
(1)转让的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解释】房地产的出租、抵押,由于房地产的产权未发生转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解释】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题1】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
A、继承房地产的行为
B、以房地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
C、出售房屋并取得收入
D、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
【答案】C
【例题2】张某于2005年以每套80万元的价格购入两套高档公寓作为投资。2006年将其中一套公寓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从中获利20万元,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出售公寓的行为应缴纳的税种有( )。(2007年)
A.个人所得税
B.营业税
C.契税
D.土地增值税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转让环节涉及的税种。按照相关规定,本题中涉及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由于张某在05年购买的房屋,于06年转让,在5年以内,因此也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增值额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的销售。
(二)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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