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第六章房产税纳税时间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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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解释】只有第一种情形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均从“次月”。
【例题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
【答案】×
【例题2】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
【答案】√
【例题3】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
A、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答案】BCD
【解析】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而非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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