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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试企业破产申请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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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整理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以便更好的为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做准备:本节内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希望为广大考生的考试复习带来帮助,祝考试顺利!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就破产的性质而言,破产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债务清偿的特殊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破产的程序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1、破产界限: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的标准也称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法规定:(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2)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不一定立即就被宣告破产,还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

  1、债务人的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的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清算人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注意: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例题1】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破严有管辖权的是( )。

  (2002年)

  A、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答案】A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案件实施管辖权的法院是( )。(2006年)

  A、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B、债权人住所地法院

  C、企业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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