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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管理人复习资料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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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整理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以便更好的为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做准备:本节内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三节破产管理人,希望为广大考生的考试复习带来帮助,祝考试顺利!

  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三、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包括( )。

  A、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

  【答案】.ABCD

  四、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3)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5)借款;

  (6)设定财产担保;

  (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9)放弃权利;

  (10)担保物的取回;

  (11)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例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是人民法院。

  【答案】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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