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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债务人财产复习资料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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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整理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以便更好的为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做准备:本节内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希望为广大考生的考试复习带来帮助,祝考试顺利!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例如:甲公司于06年2月1日成立,于07年1月1日关于甲的破产申请被受理,若甲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A出资200万元,B出资150万元,C出资150万元,约定A的出资在两年内缴清,其中在06年年底缴纳一次,在07年年底再缴纳一次,在07年1月1日A的出资没有全部缴清,此时管理人应当要求A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注意:此处的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举例】A企业和B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A将设备销售给B,设备在4月1日发出,在设备还没有到达B企业时,人民法院受理了B企业的破产案件,出现这种情况,如果B尚未付款,则设备可以由A企业追回。管理人也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A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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