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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级经济法考试第五章练习题五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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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整理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以便更好的为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做准备:本节内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在考试中是较重要的章,掌握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和受理;掌握破产管理人;掌握债务人财产;掌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掌握债权申报;掌握债权人会议;掌握破产清算;以下为本章的练习题。

  三、判断题

  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3、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乙公司曾为甲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但乙公司尚未代替甲企业清偿债务,经查,该银行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此时,乙公司不能再申报破产债权( )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5、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张抵销。( )

  6、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后,即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

  7、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同时也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执行机关,司以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

  8、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9、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自破产申

  请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该合同自行解除。( )

  10、破产法贯彻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所欠职工工资和税款,均按同一比例予以清偿。( )

  1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12、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的,应该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1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14、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

  15、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均需山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批准后才能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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