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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重整考点资料七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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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为广大学员整理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以便更好的为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做准备:本节内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八节重整: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解释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解释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款项中,应当从破产财产中最先拨付的是( )。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C.银行贷款

  D.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优先拨付。

  注意: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不能完全按破产人破产前其实际的工资清偿,而是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2以上。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2)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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