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指导重点习题七
七、代理(P16)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解释】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代理制度的区别:
(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l】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解释2】居问行为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作用仅限于“传话筒”,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能代理。
(三)委托代理(重点)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
(四)滥用代理权(重点)
1、滥用代理权的界定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无权代理(重点)
1、无权代理的界定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解释l】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2】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
【例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
3、表见代理(P18)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题】甲厂业务员王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王某因故被开除后,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为为越权代理,合同无效
D.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本题中甲厂未将有关王某的事情及时通知乙厂,乙厂为善意相对人,形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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