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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指导重点习题十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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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诉讼(P28)

  (一)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某企业因与银行发生票据支付纠纷而提起诉讼,该企业在起诉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注意:超过诉讼时效即消灭了胜诉权,权利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法院会告知起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

  2、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或4年)。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适用于4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技术进出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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