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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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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P48)

  (一)依法建账;(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三)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六)使用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目的在于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二、记账本位币

  《会汁法》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P52)

  三、会计凭证(重点)和会计账簿

  1、对原始凭证的审核(P53)

  (1)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签章。

  (2)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解释】本考点连续出现在: (1)2001年的单选题: (2)2002年、2003年的综合题;(3)200年的判断题,要求考生必须掌握。

  2、对特殊原始凭证的处理(P53)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而非复制件)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3、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当具备的内容同学们应注意记忆。

  四、财务会计报告

  1、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P56)

  2、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P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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