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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第二章复习指导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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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重点)(P40)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赋予公司更大的经营自由;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对外担保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注意:所持表决权和所持股权不是一回事,持有股权不一定有表决权。例如,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持有20%的股权,如果乙公司准备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时,甲公司应当回避,没有表决权。

  【例题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答案】X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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