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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第二章复习指导五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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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出资形式(P52)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出资义务

  (1)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章程(重点)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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