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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第二章复习指导十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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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l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解释】如果股东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东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东,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甲、乙的书面请求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2、股东的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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