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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级经济法考试第二章冲刺辅导(4)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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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P78)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二十、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的工作。(P81)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十一、哪些属于会计岗位,哪些不属于会计岗位。(P82)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十二、回避 (P85)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十三、交接人员(P83)

  1、监交人员(P84)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P85)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二十四、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P87)

  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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