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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模拟试题及答案(4)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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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答案】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题中,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3)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答案】①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②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5)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2006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电视机厂,并把厂名定为荣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其中:甲以厂房作价1000万元,并以红星牌电视机商标作价20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现金550万元,并以电视机生产技术作价450万元作为出资;丙、丁各以现金1000万元作为出资。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2006年5月5日,甲、丙、丁都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转移手续,但乙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甲、丙、丁均表示同意,并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改为3200万元。2006年6月1日,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荣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06年8月6日,丙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术改造缺少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荣和公司的股东会经研究后没有同意丙的要求。2006年11月12日,提出将自己所有的股权的l/3转让给戊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约定一次缴清出资,也可以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甲、己、丙、丁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荣和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对乙退出行为,甲、丙、丁是否应当接受?并说明理由。

  【答案】(2)乙退出行为,属于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但经甲、丙、丁同意,可以接受已退出。但乙应赔偿因违约给甲、丙、丁造成的损失。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案】(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正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对甲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案】(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和部分出资。因此,甲提出将自己所有的股权的1/3转让给戊公司是可以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转让其出资给戊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丙、丁均表示不购买甲欲转让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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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06年3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l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3月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1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1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5曰,F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汇票被伪造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B公司未在3月l0日按期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因此A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的行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4)在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补救措施是否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答案】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措施不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在本案中,D公司于3月9日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没有在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因此,挂失止付通知书自第13曰起失效。F公司于4月5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已经失效。

  (5)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汇票被伪造为由拒绝支付票款,指出C银行拒绝付款的这两个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案】①c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

  首先,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付款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买卖合同)的影响。 在本题中,持票人F公司通过背书方式依法取得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承兑人C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 其次,C银行以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 额0.7‰的罚款。

  (6)持票人F公司被拒绝付款后,能否对D公司、王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①持票人不能对D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不能对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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