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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第三章复习指导五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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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P125)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六、有限合伙企业

  (一)、合伙人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二)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

  (2)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  

  【例题】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选项B的说法不符合规定。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6、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退伙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132)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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