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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第三章复习指导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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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P102)

  1、解散事由

  (1) 投资人决定解散;

  (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口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久税款

  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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