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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10)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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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仲裁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例题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有( )。(2008年)

  A.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B.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

  C.仲裁员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D.仲裁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根据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以上四项均是需要回避的情形。

  【例题2】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依法应当撤销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是( )。(1999年)

  A、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B、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年内

  C、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D、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年内

  【答案】C

  【例题3】下列有关仲裁事项的表述中,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3年)

  A、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有仲裁协议

  B、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

  C、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D、仲裁均公开进行

  【答案】D

  【例题4】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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