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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1)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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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在我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法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的调整方法

  提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二、经济法的渊源(注意:一、制定者;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3)法规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例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协定。

  【例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经济法渊源的是:

  A、司法解释

  B、判例

  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部门规章

  【答案】B

  【例题2】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2005年)

  【答案】√

  【例题3】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答案】C

  【解析】本考点考察法律的等级问题。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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