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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合同的担保复习资料(6)

更新时间:2010-02-03 13:53: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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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财产为质物。

  (一)动产质押

  1、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5、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6、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二)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的范围

  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质权自“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例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例题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2008年)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本题D选项正确。

  【例题2】甲公司与乙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乙企业将一张1万元汇票交付甲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该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称为( )。

  A、抵押

  B、动产质押

  C、留置

  D、权利质押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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