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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14)

更新时间:2010-02-26 09:17:29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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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诉讼时效的中止(注意理解“发生事由和结果”)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己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例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乙出差遇险虽属不可抗力,但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仍为1年。

  4、诉讼时效的中断(重点)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例题1】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案】C

  【例题2】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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