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0年《中级经济法》: 证券法律制度(17)

2010年《中级经济法》: 证券法律制度(17)

更新时间:2010-03-12 08:49: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中介机构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设立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3)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例题】根据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不同,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下列选项中,需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有( )。

  A、证券投资咨询

  B、证券自营

  C、证券承销与保荐

  D、证券经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证券公司注册资本。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4)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例题】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

  答案:×

  解析: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第六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当事人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缴纳罚款。( ) (2008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0年环球网校会计职称保过班辅导招生简章

    会计职称考点串讲(电子书)下载汇总

    环球网校会计职称辅导新增多种优惠套餐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