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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初级经济法基础: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3)

更新时间:2010-03-22 09:11: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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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银行本票(P321)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提示:“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 “挂失止付”形式补救。

  3、银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书转让。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注意: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提示: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本票只适合同一票据交换区。

  6、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银行)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例题】下列关于银行本票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7年)

  A、银行本票的付款人见票时必须无条件付款给持票人

  B、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C、银行本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D、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本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五、支票(P324)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更改: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例题】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2005年)

  答案:√

  解析: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3、支票种类: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目前只有前两种)。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4、支票金额:

  (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则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5、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1)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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