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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初级经济法基础: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5)

更新时间:2010-03-24 08:49: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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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银行卡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一、银行卡的基本分类 (P333)

  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全部透支)、准贷记卡(部分透支)。

  3、借记卡(不透支)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账户(P333)

  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3)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3、银行卡销户时:

  (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银行卡交易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透支、不得提现。

  2、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3、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途径:(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2)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3)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4)诉讼。

  【例题】下列关于单位人民币卡结算使用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08年)

  A、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可以与其他存款账户自由转账

  B、单位人民币卡账户销户时,其资金余额可以提取现金

  C、用单位人民币卡办理商品和劳务结算时,可以透支结算

  D、不得将销货收入直接存入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卡账户和交易。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不得将销售货物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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