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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概论(16)

更新时间:2010-04-01 13:50: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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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复议与行政诉讼没有先后顺序

  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先后顺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某省滨海市下辖某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光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后,光华公司向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经过审查,作出了维持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要求:

  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答下列问题:

  (1)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

  答案:(1)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题中,光华公司对士地管理部门“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未提出行政复议而首先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公司的权益?

  答案:(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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